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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台财综发〔2005〕4号
2005-09-27
  • 索引号:
    002668194/2005-669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05-09-2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2-2005-0002
  • 有效性:
    废止
  • 发文字号:
    台财综发〔2005〕4号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票据使用,根据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除从事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外)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二、各地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的正常领用。

三、为保证票据使用的连续性,各县(市、区)财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先领用的票据可根据实际确定截止使用日期,最长使用到2005年12月31日止,民办非企业单位新领用的票据到税务部门领取,财政部门不再发放。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执行中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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